1.反洗钱调查。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依据《反洗钱法》第四章的要求,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调查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的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封存。 2.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监督检查。对辖内市场成员的债券交易行为进行检查监督,重点关注违规交易和异常交易,定期进行非现场检查、监测,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