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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征信投诉业务办理指南

字号 文章来源: 2024-04-15 09: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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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践行“征信为民”理念,保障信息主体合法征信权益,提升征信投诉办理质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投诉办理规程>的通知》(银发[2024]37号),现将黑龙江省辖区征信投诉有关事项发布如下:

一、办理事项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二、办理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投诉办理规程》

三、管辖范围

征信投诉由被投诉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管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存在管辖争议的,可以报请共同上级单位指定管辖。

四、办理方式

投诉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起投诉,并通过现场、信函邮寄等方式提交相关材料。

五、办理材料

(一)个人征信投诉应提交材料:

1.填写完整并由本人签名确认的《征信投诉申请单》(自然人);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认为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实及证据或者线索材料。(如:个人信用报告、借款合同、征信异议申请表等能够证明投诉事项的证据材料)

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有效机构设立文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企业征信投诉应提交材料:

1.填写完整并由本机构盖章的《征信投诉申请单》(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效机构设立文件复印件(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6.认为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实及证据或者线索材料。(如:企业信用报告、借款合同、征信异议申请表等证明投诉事项的证据材料)

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有效机构设立文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

附件1 黑龙江省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征信投诉联络方式一览表.pdf

附件2:《征信投诉申请单》及授权委托书.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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