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有商业银行塔河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河县支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河县支行,黑龙江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1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程序规定》(银办发〔2020〕4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黑龙省财政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哈银发〔2019〕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塔河县财政局实际业务需求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依法持有《金融许可证》;
(二)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年检合格;
(三)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四)经营网点数量与分布广,能够满足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需要;
(五)资金汇划系统能够保证资金在本行系统内实时到账,他行系统2小时内划出;
(六)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所代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信息;
(七)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稳定、可靠;
(八)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九)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应向人民银行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前十大股东控股情况(以认定通知落款日期为准)、机构设置、主管部门职责、人员配备、网点分布、岗位责任、信息系统建设、资金汇划渠道、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需要制定的计算机硬件配置、软件开发及联网通讯方案等配套措施、服务承诺等;
(二)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表;
(三)《金融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1〕178号)实施告知承诺制,可选择提供《承诺书》进行承诺确认替代本资料;
(四)申请年度前两个年度境内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如没有本级报表,提供总行报表);
(五)金融监管部门、政府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最新监管报告、审计报告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1〕178号)实施告知承诺制,可选择提供《承诺书》进行承诺确认替代本资料;
(六)申请年度前两个年度资金支付结算方面百万元以上案件发生及查处情况说明;
(七)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人简要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
(八)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资料如提供复印件(一式一份),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三、其他申请要求
(一)申请书应由申请人正式行文提出,文件主送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
(二)申请人应在2025年6月18日前将纸制申请材料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国库科。不按要求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超过受理时限的,即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请人要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所有材料需要单位领导进行审核,如发现报送材料存在虚假、隐藏的信息,将直接退回,并不得在本次及下一次的资格认定工作中提出申请,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银行自行承担。
(四)申请人经招投标被确定为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后,应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凭加盖公章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和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与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签订集中支付清算协议。
四、评审认定
根据报送的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专家评审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评分审定(详见附件3),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出获得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银行机构。
联系人:石刚; 联系电话:0457-2185519。
附件1: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表.docx
附件2: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人简要情况统计表.docx
附件3: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评审标准.docx
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