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有商业银行佳木斯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1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程序规定》(银办发﹝2020﹞4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哈银发﹝2019﹞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佳木斯市财政局实际业务需求开展此项工作,现将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持有《金融许可证》;
(二)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年检合格;
(三)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四)经营网点数量与分布广,能够满足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
(五)资金汇划系统能够保证资金在本行系统内实时到账,他行系统2小时内划出;
(六)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所代理的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信息;
(七)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稳定、可靠;
(八)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九)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应向人民银行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前十大股东控股情况(以认定通知落款日期为准)、机构设置、主管部门职责、人员配备、网点分布、岗位责任、信息系统建设、资金汇划渠道、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制定的计算机硬件配置、软件开发及联网通讯方案等配套措施、服务承诺等;
(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
(三)《金融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申请年度前两个年度境内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如没有本级报表,提供总行报表);
(五)金融监管部门、政府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最新监管报告、审计报告等(如没有本级报告,提供总行报告);
(六)申请年度前两个年度资金支付结算方面百万以上案件发生及查处情况说明;
(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人简要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
(八)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资料如提供复印件(一式一份),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其中,涉及前款第三项、第五项内容,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要求办理。如第六项内容不存在相关情况,应当在申请书中作出说明。
三、其他申请要求
(一)申请书应由申请人正式行文提出,文件主送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分行。
(二)申请人应在6月6日下班前将纸制申请材料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分行国库科。超过受理时限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请人要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所有材料需要单位领导进行审核,如发现报送材料存在虚假、隐藏的信息,将直接退回,并不得在本次及下一次的资格认定工作中提出申请,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银行自行承担。
(四)申请人经招投标被确定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后,应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凭加盖公章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和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与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国库科联系开展非税电子化系统测试工作,测试成功后正式上线运行。
四、评审认定
根据报送的材料,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分行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专家评审小级对申请人进行评分审定(详见附件3),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出获得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银行机构。
联系人:关长海,联系电话:0454-8247633;史艳君,联系电话:0454-8677507
附件:1.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表.doc
2.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人简要情况统计表.doc
3.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评审标准.doc
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分行
2025年5月13日